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870號
TCDV,112,司促,2870,2023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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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7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劉志智 現於臺中市○○區○○路0號(法務部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參佰貳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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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