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2年度,1號
TCDV,112,勞執,1,2023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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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蘇芳瑜
鍾志成
陳碧蓮

黃麗香
劉淑櫻
羅俐玲

廖千惠
柯盈
王桂梅

蕭月香

相 對 人 大益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1年8月31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 號:2041H747)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大益鞋業股份有限 公司同意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應執行金額欄」所示金額,准 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工資等之勞資爭 議,於民國111年8月31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 解成立在案,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於111年9月2日 以前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應執行金額欄」所示金額之義務,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 ,於111年8月31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11年9月2日前 給付聲請人積欠工資及資遣費,並給付聲請人鍾志成代墊款 ,惟相對人迄今均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餘給付義務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 號:2041H747)、聲請人華南銀行帳戶封面及存摺明細影本 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 錢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該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 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附表 編號 聲請人 工資 舊制退休金 代墊款 應執行金額 1 蘇芳瑜 60,000元 (110年10月至12月) 490,000元 550,000元 2 鍾志成 364,000元 (110年5月至10月) 2,801,200元 1,320,000元 4,485,200元 3 陳碧蓮 2,483,050元 2,483,050元 4 黃麗香 585,000元 585,000元 5 劉淑櫻 352,000元 352,000元 6 羅俐玲 1,100,000元 1,100,000元 7 廖千惠 24,718元 (110年11月至12月) 24,718元 8 柯盈圭 29,138元 (110年11月至12月) 29,138元 9 王桂梅 732,501元 732,501元 10 蕭月香 1,900,000元 1,900,000元 應執行金額總計:12,241,6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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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益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