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21號
CTDV,112,除,21,2023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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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陳瑞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繼承父親陳春居(民國94年4月10日歿) 所有如附表所示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下 稱系爭股票)已遺失,前聲請本院以民國111年度司催字第2 9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 限公司之股務代理人即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掛失通知、股 票分配協議書、印鑑證明為憑。且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經 本院於111年9月29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99號公示催告在案 ,迄今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 2月29日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 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附表:同111年度司催字第299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00000-0 股票 1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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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