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84號
CTDV,112,司票,184,20230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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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陳麗英
上列債權人與相對人劉素娥高子喬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劉素娥高子喬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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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