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2398號
CTDM,111,簡,2398,2023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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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3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雲鵬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
偵字第22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盧雲鵬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編號1所示物品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盧雲鵬於民國111年8、9月間某日透過年籍姓名不詳、綽號 「大頭」(下稱「大頭」)之人,取得不特定多數人得登入 進行賭博之「博金」網站(網址ag.bkd89.net,下稱甲網站 )代理身分(帳號:F166),及網址「tag.a8688.net」( 下稱乙網站)管理帳號(bz55),繼而與「大頭」共同意圖 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犯意聯絡,另單獨基於以 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自同年9月某日起至11月1日為警 查獲前某時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住處,使用附表編號1 所示電腦實施下列犯行:㈠除自行投注外,另招攬其餘賭客 取得甲網站下注帳號,俱依附表編號1所示方式對賭計算輸 贏,並自其餘賭客投注金額收取抽頭金(每投注新臺幣〈下 同〉2萬元可得100元)獲利;㈡除自行投注外,另招攬其餘賭 客並以自己帳號管理下注暨收付賭金,再依附表編號2所示 方式對賭計算輸贏,另自每注從中收取抽頭金1至2元獲利。二、上揭事實,業有扣案附表編號1所示電腦暨其內儲存甲、乙 網站資料畫面翻拍照片可證,復據被告於警偵坦認不諱,足 認其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 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第266條第2項以網際網路賭博罪。 其與「大頭」就前開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犯行具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 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 ,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



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 性之行為觀念,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而學理上所稱 「集合犯」即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 罪,例如經營或從事一定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 行為概念,均屬之。查被告主觀上乃基於同一犯罪計畫,於 上述犯罪期間多次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該等行為客觀 上具有反覆延續實施之特性,應屬集合犯而各論以一罪;又 其各次自行下注賭博係在密切接近時、地實施而侵害同一法 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客觀上足認係單一行為之多 次舉動,主觀上亦基於單一犯意所為,應包括於一行為評價 為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再被告係以單一意思決定並基於實施 同一犯罪之舉動,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應依刑法第5 5條成立想像競合犯從重論以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㈢審酌被告前開所為助長投機風氣、有害社會秩序,惟念經營 時間僅約2月,所得利益非鉅且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自述高 中畢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暨諭 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關於沒收之說明:
⑴扣案附表編號1所示係被告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又依被告偵查中自述代 理本案賭博網站獲利約1至2萬元等語在卷(偵卷第86頁) ,本案亦乏其他事證積極證明其實際獲取犯罪所得數額為 何,本院乃認應採有利被告之標準估算其本案犯罪所得為 1萬元,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諭知追徵( 因犯罪所得為現金且數額確定,毋庸記載追徵價額)。  ⑵至扣案附表二編號2、3之物既據被告否認與本案有關,且 無從證明係供實施本件犯罪所用或所得財物,遂不另宣告 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本案經檢察官陳麗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賭博方式 甲網站 以美國職業籃球、棒球運動賽事作為投注標的,賭客以一定金額下注後,若押中即可依賠率贏得彩金,若未押中賭金均歸甲網站所有 乙網站 以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今彩539」每期開出號碼作為投注標的,賭客可自行選擇號碼及以「二星」(每注75元)、「三星」(每注65元)、「四星」(每注60元)方式下注,其後依賭客所選號碼與「今彩539」開出號碼核對決定輸贏,凡簽中「二星」(對中2個號碼)每注可贏得5300元之彩金,簽中「三星」(對中3個號碼)每注可贏得5萬7000元,簽中「四星」(對中4個號碼)每注可贏得75萬元,如未簽中則賭金均歸乙網站所有。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1 ACER電腦1組 2 SONY手機1支 3 現金(新臺幣)5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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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