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夙軒
朱睿翔
上 一 被告
指定辯護人 李佩娟公設辯護人
被 告 王豐南
李庭安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1022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00、115、130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夙軒、朱睿翔、王豐南、李庭安均因妨害秩序等 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4人均自白犯罪, 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