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60號
TYDV,112,補,160,2023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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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0號
原 告 林廷芝

訴訟代理人 朱駿宏律師
被 告 陳美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0,000元(違約
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不併算價額),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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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