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12年度,15號
TYDV,112,消債職聲免,15,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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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債務曾寶定
代 理 人 徐豪鍵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曾寶定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 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二年間,可 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 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 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 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 者,不在此限:㈠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㈡ 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 處分。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債務。㈣聲請清算二年內 ,因消費奢侈商品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 總額逾該期間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 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原因。㈤於清算聲 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 為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事實,非基於本人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 擔保或消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 計文件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於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 例所定義務行為,消債條例第133條、第 134條亦定有明 文。
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於民國110年6月1日向本院聲請調解,於 調解不成立後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99號 裁定自110年8月31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並命司法事務官 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於程序進行中,雖債務人名下有銀行存 款,惟因金額甚少且變動性大,經司法事務官認無處分實益



應返還予債務人;遠雄人壽保單(保單解約金65,990元)及 新光人壽保單(保單解約金82,420元),由債務人提出等值 現金共計148,410元到院分配完結,司法事務官並以110年度 司執消債清第89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確定在案。另債務人自 109年4月起即因失業且已屆滿65歲,收入來源僅有老人四節 慰問金、勞保退休金、國保年金,每月收入約為新臺幣(下 同)6,459元,每月必要支出為14,906元(個人13,406元、 扶養母親1,500元),每月不足部分則由子女協助及保單質 借支應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堪予 認定。
債務陳稱自開始清算程序後,僅有老人四節慰問金、勞保 退休金、國保年金,每月收入約6,459元,每月必要支出為1 0,739元(個人9,239元、扶養母親1,500元),其每月收入 扣除必要支出後並無餘額,聲請清算二年亦無餘額【計算 式:(6,459元×24個月=155,016元)-(14,906元×24個月=3 57,744元)】,有107年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切結書、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民事陳述意見狀等 件在卷為憑(司消債調字卷第26至29、41頁;司執消債清字 卷第147、211、391至393頁),堪信為真實。再考量債務人 現年為67歲(45年1月生,司消債調字卷第8頁),已達強制 退休年齡,難認其有利用薪資等固定收入清償債務而受免責 之可能,則債務人並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之不免責事 由存在
㈢消債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不免責為例外 ,倘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不免責 事由,本應由債權人就債務人有合於上開各款要件之事實, 舉證以實其說。然債權人雖有表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惟未 能提出債務人具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不免責事由之 相關證據,本院亦查無債務人有何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列各 款之不免責事由,自難認債務人有何消債條例第134條應為 不免責裁定之情形。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經法院為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 既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或第134條各款所定之不應免責情形存 在,揆諸首揭說明,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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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