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2年度,8號
TYDV,112,法,8,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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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8號
聲 請 人 林洪猫
送達地址桃園市○○區○○路000巷 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財團法人私立弘化同心共濟會捐助章程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私立弘化同心共濟會捐助章程第六條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位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 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 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財產, 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另依 上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 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 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 異,除財團法人本身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 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外,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餘地。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私立弘化同心共濟會董事 長,前經董事會於民國111年11月27日決議修正捐助章程, 爰檢具法人登記證書、衛生福利部函、董事會第四次會議紀 錄、簽到表、修訂前後章程、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 件,聲請裁定准予為必要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上開基金會捐助章程第6 條如附 表修正後條文所示部分,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 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此部分聲請,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附表: 112年度法字第8號 條號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6條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後屆董事,由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補選繼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之。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後屆董事,由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補選繼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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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