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950號
TYDV,112,司促,1950,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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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50號
債 權 人 興業馬可波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旭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佩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何佩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陳報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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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