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950號債 權 人 興業馬可波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旭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佩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何佩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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