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863號
TYDV,112,促,863,2023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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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促字第863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黃玉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仟陸佰肆拾參元,
及其中柒仟零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伍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其中伍佰捌拾
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捌仟捌佰柒拾玖元,及其中貳仟捌佰
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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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