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1年度,1730號
TYDM,111,審簡,1730,2023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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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17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招達


選任辯護人 李銘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35082號),本院受理後(111年度審訴字第1327號),
經被告自白犯罪,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呂招達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呂招達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呂招達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業於民國11 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9日施行,修正前係 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 罰金。」;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則規定:「納 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是經比較 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刪除「 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之規定,而規定「併科新臺幣1千 萬元以下罰金」,且就併科罰金刑部分已較修正前提高, 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 。
(二)核被告呂招達所為,均係分別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 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 罪。被告變造如附表編號1至30各次所示之私文書之低度 行為,應均為其行使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均 不另論罪。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3、4至12、13至23、24至3 0所示之時間接續變造私文書之犯行,係基於同一犯意, 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且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微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



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應各論以接續犯一罪。被告於104年至107 年綜合所得稅之申報期間,分別以一行為同時犯行使變造 私文書罪及以詐術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斷。被 告所犯上開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三)被告於110年3月31日10時2分許,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 園分局政風室自首上揭犯行,自首而接受裁判,此有財政 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110年3月31日訪談紀錄1份(見他 字卷第225頁)在卷可參,係對於未經發覺之罪自首而受 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均減輕其刑。(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所為已嚴重影響稅捐 稽徵機關核課稅額之正確性及國家稅收,危害實屬不輕, 惟念及被告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且已如數補繳逃漏之稅額 (見他字卷第229至240頁),堪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複 衡諸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與智識程度、家 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犯罪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 定其應執行刑,就此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三、沒收部份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 第38條第2 項定有明文。然查,被告就本案所變造如附表 所示之文件,均已持向稅捐機關行使,非屬被告所有,自 不得宣告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亦有明文。被告逃漏稅捐部分, 雖均為其犯罪所得,然業經被告全數補繳完畢,已如前述 ,依上開規定,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案 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附表
編號 名 稱 金額 申報年度 1 林口長庚醫院104年4月22日呂黃淑花之費用收據 160,185元 104 2 天晟醫院104年1月4日呂招達之住院醫療費用收據 107,300元 104 3 久大牙醫診所104年3月5日至同年3月11日呂招達之繳費收據 45,000元 104 4 林口長庚醫院105年4月22日呂黃淑花之費用收據 220,185元 105 5 天晟醫院105年1月4日呂招達之住院醫療費用收據 10,762元 105 6 天晟醫院105年1月4日呂招達之住院醫療費用收據 107,300元 105 7 久大牙醫診所105年1月6日至同年7月21日林玉枝之繳費收據 145,000元 105 8 久大牙醫診所105年8月9日呂黃淑花之繳費收據 55,000元 105 9 久大牙醫診所105年3月5日至同年3月11日呂招達之繳費收據 45,000元 105 10 敏盛綜合醫院105年2月28日呂黃淑花之醫療費用收據 214,816元 105 11 國泰產險公司105年呂招達之健保繳費證明單 50,732元 105 12 國泰產險公司105年林玉枝之健保繳費證明單 90,732元 105 13 桃園長庚醫院106年11月28日林玉枝之費用收據 56,056元 106 14 林口長庚醫院106年12月31日林玉枝之費用收據 40,000元 106 15 林口長庚醫院106年12月16日林玉枝之費用收據 193,480元 106 16 林口長庚醫院106年4月22日呂黃淑花之費用收據 220,185元 106 17 久大牙醫診所106年3月5日至同年3月11日呂招達之繳費收據 45,000元 106 18 敏盛綜合醫院106年7月12日呂黃淑花之醫療費用收據 84,358元 106 19 敏盛綜合醫院106年2月28日呂黃淑花之醫療費用收據 214,816元 106 20 國泰產險公司106年呂招達之勞保繳費證明 18,544元 106 21 國泰產險公司106年林玉枝之勞保繳費證明 21,544元 106 22 國泰產險公司106年林玉枝之健保繳費證明單 40,732元 106 23 國泰產險公司106年呂招達之健保繳費證明單 31,732元 106 24 林口長庚醫院107年12月16日林玉枝之費用收據 189,378元 107 25 林口長庚醫院107年12月5日林玉枝之費用收據 90,000元 107 26 林口長庚醫院107年4月21日呂黃淑花之費用收據 175,644元 107 27 林口長庚醫院107年8月25日呂黃淑花之費用收據 179,551元 107 28 耕莘醫院107年4月17日呂招達之醫療單據 84,946元 107 29 怡人綜合醫院107年6月28日林玉枝之醫療費用收據 70,080元 107 30 聖保祿醫院107年11月10日林玉枝之費用收據 51,720元 107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35082號
  被   告 呂招達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李銘洲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招達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及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 分別於民國105年5月31日、106年5月31日、107年5月31日、 108年5月31日綜合所得稅申報截止前之不詳時間,在其位在 桃園市○○區○○○街0巷00號之住處內,以自親戚處取得之如附 表所示之醫療費用收據等原本,以剪貼、影印之方式變更收 據上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日期等方式進行變造,進而 於申報104、105、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在綜合所得 稅結算申報書上,虛偽報列如附表所示之列舉扣除額,藉此 分別減少104、105、106、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淨額新臺幣 (下同)31萬2,485元、93萬9,527元、96萬6,447元、84萬1



,319元,並持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行使之,以此 不正當之方式,逃漏104、105、106、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應納稅額26萬5,450元、33萬5,837元、36萬8,371元、20萬4 ,716元,合計117萬4,374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 徵稅捐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呂招達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附表所示之醫療費用單據為其自親戚處取得原本後,以剪貼、影印之方式變更收據上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日期等方式進行變造,進而用以申報104、105、106、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等事實。 2 長庚醫療財團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下稱林口長庚醫院)110年3月31日長庚醫北字第1100300400號函 證明林口長庚醫院查無附表編號1至10費用收據之事實。 3 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下稱天晟醫院)110年3月19日天晟醫事字第1100319001號函 證明天晟醫院查無附表編號11至13住院醫療費用收據之事實。 4 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耕莘醫院(下稱耕莘醫院)110年3月25日耕醫(安)醫事字第1100001991號函 證明被告未曾至耕莘醫院就醫,且附表編號14醫療單據並非開立給被告之醫療單據。 5 怡仁綜合醫院110年3月26日怡(歷)字第1100000066號函 證明被告未曾至怡仁綜合醫院就醫,且附表編號15醫療費用收據非該醫院原始開立。 6 沙爾德聖保祿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聖保祿醫院(下稱聖保祿醫院)110年3月23日聖保祿院業字第1100000120號函 證明附表編號16之林玉枝未曾至聖保祿醫院就診之事實。 7 久大牙科診所回函 被告及其母親呂黃淑花未曾至久大牙醫診所就醫,且被告之配偶林玉枝雖曾至該醫院就診,惟並無進行自費項目,證明附表編號17至21之繳費收據由被告變造之事實。 8 敏盛綜合醫院110年3月30日敏總(事)字第1100001617號函 證明附表編號22至24之醫療費用收據影本與該醫院之就診資料不符。 9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產險公司)110年4月1日國產字第1100400005號函 被告非國泰產險公司之員工,該公司未曾替被告投保勞、健保,另被告之配偶林玉枝雖為正職員工,惟附表編號26、28、29之金額與投保金額不符,證明附表編號25至30之繳費證明單係遭被告偽造之事實。 1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1年7月5日北區國稅政字第1110008461號函暨所附之104、105、106、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 證明被告持附表所示變造之醫療費用單據,申報104、105、106、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經核定應補繳稅額26萬5,450元、33萬5,837元、36萬8,371元、20萬4,716元之事實。 二、核被告呂招達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變造私 文書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等罪嫌。被告就附 表所示之各次行使變造私文書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 漏稅捐等行為(104年度:編號1、11、19,105年度:編號2 、12、13、17、18、20、22、25、26,106年度:編號3至6 、21、23、24、27至30,107年度:編號7至10、14至16), 係於各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前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侵 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論 以接續犯之一罪。另被告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變造 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被告係以一行為觸 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法從一重處斷。又被告 就附表所示之醫療費用收據,係按年度分次申報,是被告各 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 罰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檢 察 官 陳志全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康詩京 所犯法條:
刑法第210條、216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名 稱 金額 申報年度 他字卷頁碼 1 林口長庚醫院104年4月22日呂黃淑花之費用收據 160,185 104 37 2 林口長庚醫院105年4月22日呂黃淑花之費用收據 220,185 105 39 3 桃園長庚醫院106年11月28日林玉枝之費用收據 56,056 106 45 4 林口長庚醫院106年12月31日林玉枝之費用收據 40,000 106 49 5 林口長庚醫院106年12月16日林玉枝之費用收據 193,480 106 51 6 林口長庚醫院106年4月22日呂黃淑花之費用收據 220,185 106 53 7 林口長庚醫院107年12月16日林玉枝之費用收據 189,378 107 55 8 林口長庚醫院107年12月5日林玉枝之費用收據 90,000 107 57 9 林口長庚醫院107年4月21日呂黃淑花之費用收據 175,644 107 59 10 林口長庚醫院107年8月25日呂黃淑花之費用收據 179,551 107 61 11 天晟醫院104年1月4日呂招達之住院醫療費用收據 107,300 104 77 12 天晟醫院105年1月4日呂招達之住院醫療費用收據 10,762 105 81 13 天晟醫院105年1月4日呂招達之住院醫療費用收據 107,300 105 83 14 耕莘醫院107年4月17日呂招達之醫療單據 84,946 107 93 15 怡人綜合醫院107年6月28日林玉枝之醫療費用收據 70,080 107 101 16 聖保祿醫院107年11月10日林玉枝之費用收據 51,720 107 109 17 久大牙醫診所105年1月6日至同年7月21日林玉枝之繳費收據 145,000 105 117 18 久大牙醫診所105年8月9日呂黃淑花之繳費收據 55,000 105 119 19 久大牙醫診所104年3月5日至同年3月11日呂招達之繳費收據 45,000 104 121 20 久大牙醫診所105年3月5日至同年3月11日呂招達之繳費收據 45,000 105 123 21 久大牙醫診所106年3月5日至同年3月11日呂招達之繳費收據 45,000 106 125 22 敏盛綜合醫院105年2月28日呂黃淑花之醫療費用收據 214,816 105 135 23 敏盛綜合醫院106年7月12日呂黃淑花之醫療費用收據 84,358 106 137 24 敏盛綜合醫院106年2月28日呂黃淑花之醫療費用收據 214,816 106 139 25 國泰產險公司105年呂招達之健保繳費證明單 50,732 105 147 26 國泰產險公司105年林玉枝之健保繳費證明單 90,732 105 151 27 國泰產險公司106年呂招達之勞保繳費證明 18,544 106 153 28 國泰產險公司106年林玉枝之勞保繳費證明 21,544 106 155 29 國泰產險公司106年林玉枝之健保繳費證明單 40,732 106 157 30 國泰產險公司106年呂招達之健保繳費證明單 31,732 106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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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