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82號
SCDV,112,補,182,2023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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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曾仁宏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林育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
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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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