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美貴即任美貴
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黃麗珍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管 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務人陳美貴即任美貴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即債務人陳美貴經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0號
裁定免責,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陳美貴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裁
定自104年6月9日開始更生程序,惟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3
號裁定自109年2月24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10年
9月30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終結清算程
序。嗣經本院111年3月14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0號
民事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並於111年4月12日確定,業據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上開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
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消債條例第144
條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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