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456號
PCDV,111,訴,2456,2023022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56號
原 告 許陳牡丹
許主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
被 告 陳太郎

陳長苗


陳長義
陳長裕

陳丰陽
陳采妍

李陳玉枝
黃陳玉燕

陳子揚
法定代理人 高玉似
被 告 陳謝秀
陳宏達
陳淑娥
陳淑華

陳翩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起訴時甲○○已成年,原告以被告甲○○未成年起訴,並列法定代理人高玉似,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均送達高玉似,送達未合法),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