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56號
原 告 許陳牡丹
許主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
被 告 陳太郎
陳長苗
陳長義
陳長裕
陳丰陽
陳采妍
李陳玉枝
黃陳玉燕
陳子揚
法定代理人 高玉似
被 告 陳謝秀玉
陳宏達
陳淑娥
陳淑華
陳翩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起訴時甲○○已成年,原告以被告甲○○未成年起訴,並列法定代理人高玉似,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均送達高玉似,送達未合法),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