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08號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09號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10號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11號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12號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13號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14號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15號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16號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17號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18號原 告 張沛瑩 邱美霞 林淑惠 徐詠翔 黃美瑜 蕭怡庭 詹鈺芳 林珊珊 李後建 李訓木 江桂英被 告 宋婷榛上列被告宋婷榛因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貽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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