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2年度,280號
PCDM,112,審金訴,280,2023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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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追加起訴(11
1年度偵字第59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 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 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 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 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此係就與已經起 訴之案件並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 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 加獨立之新訴,蓋二者之當事人或證據多共通,藉與本案之 程序合併進行以求訴訟經濟,故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 結前為之,始得有效達此目的,此為其訴訟合法之要件,自 應優先審查。檢察官既捨一般起訴方式而選擇以追加起訴之 方式為之,自應受此時間要件之拘束,違反上開規定而追加 起訴,其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21號刑事判決參照)。三、經查,公訴人雖以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示之犯罪事實與本院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01號被告陳志豪被訴之違反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5175號),屬相牽連之 案件,因而追加起訴,並於民國112年2月8日繫屬本院,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2月8日新北檢增惟111偵59154字 第1129012770號函及其上之本院收文章戳可稽,惟上開本院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01號案件,前已於111年12月14日辯論 終結,並於111年12月30日宣判乙節,有該案本院刑事書記 官辦案進行簿、111年12月14日簡式審判筆錄及判決書等在 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於該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 加起訴,係程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 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馬韻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59154號
  被   告 陳志豪 男 1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0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             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與本署提起公訴之111年度偵字第25175號案件為相牽連案件,認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志豪自民國111年4月間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微 信通訊軟體暱稱「小怪」(又稱「北極熊小弟」)之人所屬 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之工作,渠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而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先由「小怪」指示陳志豪至臺北 市某超商領取內有附表所示匯款帳戶提款卡、密碼之包裹, 再由詐欺集團某成員以附表所示詐騙理由向附表所示被害人 行騙,待附表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後,「小怪」立即指 示陳志豪於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附表編號1、2 所示提領金額,再於不詳地點,將上開贓款交付予詐騙集團 某成員,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圖 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犯罪所得。嗣附表所示被害人



察覺受騙,遂向警方報案,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被害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志豪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加入「小怪」所屬詐欺集團,並於上開時、地提領款項交付上游之事實。 2 告訴人黃琬詅、楊如儀、黃文琪、被害人廖淑真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3人及被害人廖淑真遭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金額之事實。 3 告訴人3人及被害人廖淑真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分 證明告訴人3人及被害人廖淑真因受詐騙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臺灣銀行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告訴人告訴人3人及被害人廖淑真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及該等款項於附表所示時間陸續被提領之事實。 5 車手提領熱點資料1張、領款地點監視器畫面13張、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 證明被告有於附表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款項之事實。 6 被告手機翻拍照片5張 證明微信通訊軟體暱稱「小怪」即是「北極熊小弟」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犯之加重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2款、第14 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被告與「小怪」及所屬詐欺集團成 員間,就上開詐欺行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 同正犯論處。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 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加重 詐欺取財罪處斷。又按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 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 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 8年度台上字第274、228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就附表 所示多數被害人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三、追加起訴之理由: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且於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 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 前因詐欺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5175號提起 公訴(貴院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01號、慶股),有起 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等在卷可查,核屬刑事訴訟法第 7條第1款之相牽連案件,為期訴訟之便捷,節省司法資源,爰 就上揭犯罪事實追加起訴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朱柏璋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理由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黃琬詅(已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博客來網路商城客服人員,佯稱作業錯誤,導致被害人錯誤消費,須依指示解除等語,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以不詳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1年4月18日21時1分 2、同日21時2分 3、同日21時4分 4、同日21時38分 5、同日21時38分 1、4萬9,987元 2、8,106元 3、4,166元 4、1萬2,915元 5、6,109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4月18日21時14分 2、同日21時14分 3、同日21時15分 4、同日21時15分 新北市○○區○○街0號統一超商武林門市ATM提款機 1、2萬元 2、2萬元 3、2萬元 4、2,000元 (不含手續費20元) 2 楊如儀(已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博客來網路商城客服人員,佯稱作業錯誤,導致被害人錯誤消費,須依指示解除等語,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至嘉義縣○○鄉○○路000號超商ATM,已現金存入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18日21時38分 1萬9,985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4月18日21時42分 2、同日21時43分 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統一超商樹保門市ATM提款機 1、2萬元 2、1萬9,0元00 (不含手續費10元) 3 廖淑真(未據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JS婕洛妮絲客服人員,佯稱作業錯誤,導致被害人訂單錯誤消費,須依指示解除等語,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在苗栗縣竹南鎮家中,以玉山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其餘2筆非本案被告提領) 111年4月18日21時24分 9萬9987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4月18日21時29分 2、同日21時30分 3、同日21時31分 4、同日21時32分 5、同日21時34分 新北市○○區○○街0段000○0號萊爾富超商樹林保安門市ATM提款機 1、2萬元 2、2萬元 3、2萬元 4、2萬元 5、1萬9,000元 (不含手續費25元) 4 黃文琪(已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博客來網路商城客服人員,佯稱作業錯誤,導致被害人錯誤消費,須依指示解除等語,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至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ATM匯款及提領現金存入至右列帳戶。 1、111年4月18日22時21分 2、同日22時37分 1、1萬4,989元 2、1萬4,985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8日22時37分 新北市○○區○○街0段000○0號萊爾富超商樹林保安門市ATM提款機 1萬5,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 111年4月18日22時44分 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統一超商樹保門市ATM提款機 1萬5,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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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