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7號
CHDV,112,補,77,2023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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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福國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賢

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后水產商行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
字第13577號),嗣被告異議而本件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萬9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167
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3667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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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國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