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2號
CHDV,112,補,72,2023021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昇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鳳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雅萍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補費,將裁定駁回
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324萬73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萬4600元,請如
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呂雅萍(住彰化縣○○鎮○○里○○○街000巷00號)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影印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遭提領之頁面之明細資料(
並以紅線劃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
昇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