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3號
CHDV,112,司聲,3,2023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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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成川鋼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龍


相 對 人 劉泍
鄭聰明
鄭宏揚

鄭琬馨

王雅竹

施鄭婌璣

鄭淑女

李洪阿堅
洪稱其
李文東
李文華
李文進
李文卿

洪稱澤

許智捷律師即洪稱松之遺產管理人

洪陳綿
洪浚逢
洪桂桃
洪桂卿
洪桂欽

洪鳳英
洪櫻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 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 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 ,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 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及第9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鈞院判決確定 ,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0年度 重訴字第6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訴訟費用負擔 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 誤。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有其所提收據在卷可稽,金 額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 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並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四、又本院於裁定前曾命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 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 人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裁定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 訟費用額確定之。但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 ,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預納人 備註(收據日期) 裁判費 102,200 成川鋼管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2月19日 地政土地謄本規費 40 同上 110年1月19日 戶政謄本規費 30 同上 110年1月20日 戶政謄本規費 60 同上 110年1月20日 戶政謄本規費 30 同上 110年2月4日 戶政謄本規費 15 同上 110年3月23日 戶政謄本規費 510 同上 110年3月30日 申請使用分區說明書 50 同上 110年4月29日 地政規費(複丈費、謄本費) 1,750 同上 110年8月20日 地政規費(複丈費、謄本費) 1,750 同上 110年12月30日 不動產估價費用 71,500 同上 111年4月6日 合計:177,935元。
附表: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 李富之繼承人(相對人鄭聰明、相對人鄭宏揚、相對人鄭琬馨、相對人王雅竹、相對人施鄭婌璣、相對人鄭淑女、相對人李洪阿堅、相對人洪稱其、相對人李文東、相對人李文華、相對人李文進、相對人李文卿、相對人洪稱澤、相對人許智捷律師即洪稱松之遺產管理人、相對人洪陳綿、相對人洪浚逢、相對人洪桂桃、相對人洪桂卿、相對人洪桂欽、相對人何洪鳳英、相對人洪櫻桂) 連帶負擔1/3 59,312 59,312 劉泍 1/6 29,656 29,656 成川鋼管股份有限公司 1/2 88,967 ----- 總計 1 177,935 88,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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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成川鋼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