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王進興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8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附表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或到期日) 1 羅慧瑩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未記載 419,600元 DB1149490 111年7月24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