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韋中
代 理 人 陳國華律師
連德照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6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瀚章
附表
本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8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1 蘇睿騏 107年1月3日 107年1月3日 10,000,000元 CH279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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