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排除侵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03號
SLDV,112,補,103,2023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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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3號
審原告 郭獅

再審被告 王大豐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排除侵害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
111年12月6日本院110年度再易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萬
6,000元(見本院卷第32頁),應徵再審裁判費3,64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江哲瑋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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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