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38號
上 訴 人 張素珠
張素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5
1,005元(見本院卷第22頁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曹永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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