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435號
SLDV,110,訴,1435,2023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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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35號
上 訴 人 郭淑敏
劉賴偉
被上訴人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楊模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2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770元(計算式:起訴時
土地公告現值11,000元*上訴人占用面積26.07平方公尺),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曹永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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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