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72號
SLDV,109,訴,272,2023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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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2號
原 告 詹詠程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律師
複代理人 邱錞榆律師
被 告 詹守義
朱詹月貴
詹月琴
謝佳靜

法定代理人 謝淑菁
被 告 謝承恩

謝春明
謝欣如
法定代理人 謝宗琳
莊明惠
被 告 謝承佑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守仁
被 告 詹銘昇

詹銘財

詹銘壽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源清
被 告 詹勝傑詹煥鐘之繼承人

詹勝宇即詹煥鐘之繼承人

詹勝雄詹煥鐘之繼承人

詹惠雯即詹煥鐘之繼承人

莊舒嫻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鄭書暐律師
黃亦揚律師
被 告 郭幸男
邱一華

林建和
邱春妹
林素
林建士


賴信如

郭惠菁
郭湘綺
曹秀雄

郭清
郭薛春夏
許銀杏即郭正雄之繼承人

郭日富即郭正雄之繼承人

郭日福即郭正雄之繼承人

郭日清即郭正雄之繼承人

郭美
郭松
郭清
郭振達
趙秀英
郭原良
郭原彰
吳美玉
黃國源
林德湖
陳秋菊


李金發
陳美麗即郭秉倫之繼承人

郭立偉
闕美麗
葉春
郭岳燊即郭丁豪

鄭靜芬

林泳
郭珮嘉
郭珮禎
陳玉雲
簡志吉
郭美貴
楊玉
顏美玲


曹永綢

賴淑美
郭志堅
郭杰龍
郭志豪
郭王雪華
林憶青
謝智
郭肇基
郭子巨
張婉怡

林宗慶(陳蝦之繼承人)


陳姿樺
林阿堂(陳蝦之繼承人)

林宗賢(陳蝦之繼承人)

郭柏均

郭蕙慈
陳阿敏

吳青禪

陳富美
林玉梅
紀三

紀三丞

蔡玉花

高美珠
郭朱淑媛
李麗娟
許慶松
趙敏茱
陳則伊

彭瑞鈴
郭宏哲
陳雯雯

胡光洲
顏志邦
吳至中
蕭智平
達瑞瑋
陳崇文
彭依婷
陳怡婷
蘇千堡
高以川
郭宏隆
趙雲即趙芸



郭華亮
黃士心
郭志偉



侯輝王

陳國斌



梁志揚

謝雪
李建輝


邱庭芳

陳沂銘
許鶴邁


郭宇翔
黃耀毅
張美娟
吳國

葉素玲
姚仁智
劉拱琪
周麗嬌
劉文正
陳明通
尤婷儀
黃松
崔培傑
陳清泉

柯賜村

陳翁秀惠
劉素珍
楊寶琴

劉姿君
倪美

吳阿寶



曹純耀
陳世偉


美春
寧玉麟

顏玉婷
陳振南

陳姿妤
陳姿雯
吳明蘭
黃俊鋒

黃東洲

林家毅
鄧微潔
李錦洲
呂金花
李妙梅

李吳蘭
陳鄭榮
蔡寶蓮

李錦淵
陳月桂
謝淑瑛

林雯華


鄭玉英
李宗芳

杜友男

郭佳惠
呂秀
林虹宏
簡秀

訴訟代理人 朱立群
被 告 林曹秀
許世村

徐春梅

陳文章
李振
王玉春
劉雯

林玲如
王惠芬
陳岱麟
王筱娟


莊金勉



王筱萍

劉建巖
曾雯君

崔培欣

曾瓊
許弘毅
李家綾
郭命壯

李素梅
莊雅筑

江羅清鳳
廖秀碧
吳参力

吳明輝
盧世峯


林淑貞

吳貴

莊光映
蔡犁美
莊皓翔
莊皓鈞
翁秀雲
黃連雪
黃馨儀
詹美省
莊皓捷
莊舒涵
翁碩廷

劉明
崔佩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江羅青鳳」之記載,應更正為「江羅清鳳」;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分割後應有部分」欄中關於「莊舒嫻20/190。翁碩廷、陳美麗各2/190。郭許銀杏、郭日富、郭日福、郭日清各1/760。其餘共有人各1/190。」之記載,應更正為「莊舒嫻20/191。翁碩廷、陳美麗各2/191。郭許銀杏、郭日富、郭日福、郭日清各1/764。其餘共有人各1/19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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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