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40號
CYDV,112,補,40,2023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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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告 呂振甫


被 告 陳麥
薛春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95,005元【計算式:面積
(558.93平方公尺+3,773.3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750元/平
方公尺×313÷600=1,695,0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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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