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張維哲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劉金裕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謝依珊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農嘉禾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蘇秀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献
代 理 人 粘舜強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詹凱傑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維哲准予復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前經 鈞院以11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3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12 年2月3日確定在案,為此,聲請人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以維權益。二、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債務人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 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 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 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 年」。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1年 度消債再聲免字第3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又查,本院 於111年12月30日所為之11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3號民事裁 定,主文諭知債務人張維哲應予免責。該裁定業經依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之1規定送達債權人及公告, 並已經於111年12月30日確定在案,有本院於112年2月3日所 核發之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載明可稽。因此,聲請人提出為 復權之聲請,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的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