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8號
CYDV,112,消債更,8,20230224,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侯登逸
代 理 人 羅振宏(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魏淑華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家琳
代 理 人 黃佳祥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權 人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權 人 人人當舖即陳柏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侯登逸自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816,659元之無擔保債務。聲請 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 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 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債務總金額則有816,65 9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 、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 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 ,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 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三、經查,聲請人前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 理調解,惟於112年1月11日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 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28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 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在調解程序中提出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09年度及110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等資料為證。又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 細資料,聲請人在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於112年2月3日存款 餘額為0元。聲請人沒有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有國泰人壽 安心保住院醫療終身保險,但是沒有解約金,保單價值為0 ,有聲請人提出之保單價值一覽表佐參(本院卷第137頁)。四、再查,本件聲請人債務形成原因及停止清償原因:  聲請人陳稱伊因失業無收入,借款支付生活開銷等費用,以 卡養卡而積欠借款。嗣後又因疫情緣故,收入不穩定,加上 向租賃公司租賃車輛擔任白牌司機期間,又發生了撞人及自 撞車禍,為了支付生活必要開銷及相關賠償費用、租賃車輛 維修等費用,因而積欠龐大債務,致無法清償。五、復查,本件聲請人更生償還計劃:
  聲請人陳稱伊平均每月收入為27,478元,扣除每月生活費用 17,076元後,伊願意每月還款9,500元,以1個月為一期,共 分72期即6年,清償總金額為684,000元。



六、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的認定:  (一)聲請人陳稱伊對於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 所負欠之無擔保債務,合計816,659元。而查,債權人東元 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2月17日以簡易聯絡單,陳報債權 金額為29,294元。另在於調解程序中,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1年12月26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 金額為81,206元(本金為80,034元、利息為623元、違約金為 49元、訴訟費用為5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111年12月30日債權人債權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439,2 99元(本金為418,167元、利息為20,539元、其他費用為593 元);並陳報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為61,49 9元(本金為59,994元、利息為1,505元);台灣樂天信用卡股 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為53,520元(本金為51,064元、利息 為2,456元)。另外,還有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未陳報債權,暫時以聲請人所提 出之債權人清冊記載之債權數額即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 司145,928元、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26,000元,予以計 算。至於聲請人之前積欠人人當舖的債務部分,聲請人於11 2年1月31日提出之民事陳報狀已說明聲請人與人人當舖間之 債務,聲請人已於112年1月初清償完畢。因此,聲請人所負 欠之無擔保債務,應該在836,746元以上。(二)次查,聲請人目前擔任便利商店員工,每月薪資約28,000元 ,平均收入為27,478元。又查,聲請人每個月的生活必要費 用支出,主張以17,076元作為支出之數額。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 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再查,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 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1年度的最低生活費為14,23 0元,其1.2倍亦即17,076元之數額,即為債務人的必要生活 費用。因此,聲請人主張以17,076元作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 之數額,核其所主張之金額,應可採認。
(三)再查,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目前存款餘額為0元。而查, 聲請人從事便利商店的工作,每個月薪資約28,000元,平均 收入為27,478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後,剩餘 金額大約為10,402元至10,924元。又查,聲請人積欠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本金80,034元、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本金418,167元、玉山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之本金59,994元、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之本金51,064元。以上本金數額,合計609,259元。以現金 卡及信用卡的一般利率15%計算,每年利息合計約為91,388



元,每月必須繳納的利息約7,616元。聲請人又另積欠東元 資融股份有限公司29,294元,每月必須還款4,042元;積欠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145,928元,每月必須還款10,69 8元。則聲請人每月剩餘金額10,924元用以繳納金融機構的 每個月利息7,616元、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每月還款4,042 元及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每月還款10,698元之後,即 已經無餘額,而且猶仍有不足。因此,本件堪認聲請人確有 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七、本件無應予駁回聲請更生之事由:
  經查,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所負無擔保之債務總額未 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又查,聲請人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 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 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八、綜據上述,聲請人之前因失業無收入,借款支付生活開銷等 費用,以卡養卡而積欠借款。嗣後因疫情緣故,收入不穩定 ,又於租賃車輛擔任白牌司機期間發生撞人及自撞車禍,為 支付賠償、租賃車輛維修等費用而積欠龐大債務,致無法清 償。本院審酌上情,認為聲請人就法院所命補正事項,已配 合提供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資料,並說明伊債務形成的原 因、停止清償原因,及提出可供法院參酌的資料,可認為已 盡所應負之協力義務。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符合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或 第46條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因此,聲請人聲請更 生,乃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 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九、至於債權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17日民事 陳述意見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19日 民事陳報狀、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31日 民事陳報狀、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31日債權 人陳報狀及另債權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2月17日 提出之簡易聯絡單所述之意見內容。因依上述說明,債務人 聲請更生,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且無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或第46條所定應予駁回聲請之事由, 因此,本院審酌債權人上揭陳述內容後,認為與本件裁定的 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