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625號
CYDV,111,訴,625,2023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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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625號
原 告 吳奇賢


被 告 楊欽富
楊忠憲
上列當事人間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
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91號),本院於民國112年2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楊欽富楊忠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楊欽富楊忠憲如以新臺幣 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楊欽富楊忠憲與原告係遠親關係,雙方因土地關係素 有嫌隙,被告於民國111年1月31日一同前往原告住處,由楊 欽富先持石頭丟向原告住處屋頂,並在門口叫原告,原告聞 聲步出門外,被告二人共同基於傷害原告之犯意聯絡,由被 告楊忠憲出手推擠原告胸口及心窩,被告楊欽富則在原告後 方徒手推擠其背部及頭部,致原告跌倒在地,頭部撞擊地板 ,受有頭皮鈍傷、撕裂傷等傷害。被告二人共同毆打原告約 20分鐘,倘非警察到場被告二人停手,原告再被打下去必死 無疑。原告現因腦部腫脹頭痛,吃中藥三個月後才消腫鎮痛 ,造成頭腦記憶減退、手肘及手腕無力、精神耗弱疲倦、睡 眠不佳、謀生困難等,爰請求被告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30萬元,並聲明:被告應各給付原告30萬元等語。二、被告楊欽富楊忠憲則以:
原告每天會彈琴唱歌,所受傷害輕微,並沒有原告所述如此 嚴重,其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過高,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於111年1月31日一同前往原告住處,雙方發生爭 執,被告二人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楊忠憲出手 推擠原告胸口、心窩,被告楊欽富則在原告後方徒手推擠其



背部及頭部,原告因遭推擠重心不穩跌倒在地,頭部撞擊地 板,受有頭皮鈍傷、頭皮撕裂傷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 上開事實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訴字第219號判決被告二人 共同犯傷害罪,各處有期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 算1日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刑事卷宗核閱屬實, 是本件被告二人就其共同徒手毆打原告,導致原告受有系爭 傷害之行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85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所受之損害,應屬有據。二、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 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 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 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二人對原告所為前 揭侵權行為,已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則被告二人自應對原 告負精神上之損害賠償責任。查原告為小學畢業,職業務農 ,110年所得共3,301元,名下有不動產6筆,財產總額共104 萬9,485元;被告楊欽富高職畢業,職業為駕駛,110年無所 得,名下無財產;被告楊忠憲為高職畢業,職業為水果批發 商,110年無所得,名下有汽車1輛等情,有嘉義縣警察局竹 崎分局刑案偵查調查筆錄在卷可佐(嘉竹警偵字第11100022 71號卷宗第1頁、第5頁、第9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兩 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爰斟酌原告 受傷之情形、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及兩造之身分、地位、 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各賠償其精神慰撫金 30萬元尚嫌過高,應由被告二人連帶賠償其6萬元為適當,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不應准許。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共 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6萬元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 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 項規定,併依職權酌定被告二人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金額 。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 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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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