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95號原 告 李嘉榮 被 告 黃寶玉 豪麥有限公司有巢氏房屋法定代理人 劉惠萍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靜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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