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95號
CYDV,111,訴,495,2023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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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95號
原 告 李嘉榮

被 告 黃寶玉
豪麥有限公司有巢氏房屋

法定代理人 劉惠萍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邱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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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