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84號
CYDV,111,訴,284,20230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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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林冠妤
被上 訴人 張雅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
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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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