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1年度,26號
CYDV,111,勞訴,26,20230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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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6號
原 告 劉家瑞

江元瑋
邱俊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龍吉
被 告 君臨天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佩玲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14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於10日內提出原告自民國109年起至111年間之勞保投保資料。請被告於10日內具狀提出於民國109年8月以前係委任大新保全公司(真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由大新保全公司派所屬保全人員即原告江元瑋邱俊龍劉家瑞等至社區執行維管作業之證據(例如人證或書證,不包括已提出之判決),與大新保全公司遂於109年8月17日函知與被告社區委任合約已於109年7月31日屆滿等證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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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