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1年度,2號
CYDV,111,勞訴,2,20230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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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阿里山東方明珠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堯

被上訴人 方柏皓

呂侑玲
林芋秀
陳姵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柏皓呂侑玲林芋秀陳姵吟間請求
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55,5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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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里山東方明珠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