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54號
CYDV,110,訴,354,20230204,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54號
原 告 郭胜帷

被 告 郭建宏

郭寧鑠即郭哉霞


郭美娜

兼上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屈秀美
上一人訴
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 告 郭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9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