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37號
NTDV,112,司促,737,2023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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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3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素娥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原告之訴,如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因其情形無 從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3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劉素娥已於民國111年8月6日死亡,有本院職 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依首開條文規 定,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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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