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2833號
TPEV,112,北簡,2833,202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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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2833號
原 告 陳其灃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伍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伍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
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仟陸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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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