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聲字,112年度,1號
TPEV,112,北司聲,1,2023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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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司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陳依靈
相 對 人 彩霖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湯宛璇
相 對 人 蔡瑞誠
徐淑真

上 二 人
代 理 人 湯宛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聲請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667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北司 調字第62號(原111年度北司補字第4769號)調解成立,依調 解成立內容第四項約定,其聲請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已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 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23條第2項準用第84條第2項規定 ,聲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聲請費用三 分之二,故聲請人實際繳納之聲請費用為1,667元(計算式 :5,000÷3=1,66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由相對人連帶賠 償聲請人,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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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彩霖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