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6年度,74號
TCDM,106,聲判,74,2017080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判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江鎮宇
代 理 人 陳衍仲律師
被   告 郭育宗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涉嫌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所為駁回再議之處
分(106年度上聲議字第1398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所載。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 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江鎮宇(下稱告訴人)因與被告 郭育宗臺中市潭子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以被告 郭育宗涉犯過失傷害罪嫌,經聲請該調解委員會移送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而於民國106年2月16日由該署受理 在案,經該署檢察官於106年5月5日以106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對此不服而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其再議無理由,於106年6月23 日以106年度上聲議字第139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該駁回再 議處分書業於106年7月3日送達至告訴人居所即臺中市○○ 區○○路○段00號1樓之2,因未獲會晤告訴人本人,而由受 僱人即告訴人上址居所之社區大樓管理員收受,應認該駁回 再議處分書正本於106年7月3日已合法送達於告訴人,有前 揭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檢察署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告訴人既已於該日收受處 分書,則聲請交付審判之10日法定期間,乃自收受送達之翌 日即106年7月4日起算。又據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第2條第1款規定,告訴人居住於本院管轄區域內且所在地亦 在臺中市,不加計在途期間,故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之法定 期間末日應為106年7月13日,告訴人至遲應於當日向本院聲 請交付審判,始為合法。詎告訴人竟遲至106年7月14日始委 任律師擬具如附件所示之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並於同日遞 狀至本院,有該份聲請狀及其上本院收發室下午收件所蓋用



之日期圓戳章可資辨明,業已超逾10日之法定期間,且無從 補正。從而,本件聲請交付審判顯不合法,揆諸首揭規定,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