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上字,111年度,695號
TPAA,111,上,695,202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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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上字第695號
上 訴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敦泰電子有限公司
(即原審參加人)(FOCALTECH ELECTRONICS, LTD.)




代 表 人 胡正大

訴訟代理人 陳威霖 律師
熊誦梅 律師
上 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即原審被告)

代 表 人 洪淑敏
被 上訴 人 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審原告)

代 表 人 何泰舜
訴訟代理人 陳軍宇 律師
劉允正 律師
詹東穎 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麒文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1年度上字第695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 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 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1年度上字第695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陳麒文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2年2月9日智院駿112技協4字第1120000444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最高行政法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方 新
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梁 哲 瑋
法 官 林 惠 瑜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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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