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0年度,6076號
TPSM,110,台上,6076,20230223,1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6076號
上 訴 人 邱健華
黃温捷
彭世豪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詹祐維律師
陳一銘律師
范瑞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臺中分院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812號
,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5601號、105年
度調偵字第251、2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邱健華黃温捷彭世豪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臺中分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對於上訴人邱健華黃温捷彭世豪 (下稱上訴人3人)科刑之判決,改判仍分別依想像競合犯 從一重論處上訴人3人犯(修正後)過失致人於死罪刑。固 非無見。
二、惟按:
 ㈠原判決分別論處上訴人3人前述過失犯罪責,其事實係認定: 邱健華黃温捷彭世豪分別為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國瑞公司)觀音廠之引擎室燃油管組裝人員、品管人員及 艤裝人員,均為從事業務之人,負責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下 稱事實欄)一之㈠所示汽車(下稱A車,車牌號碼及車身號碼 均如事實欄一之㈠所載)之燃油管與引擎側管組裝、機能檢 查及艤裝檢查邱健華原應注意組裝連接燃油管與引擎側管 時,必須使之緊密結合,並以固定扣確實密合扣緊;黃温捷彭世豪亦應分別注意於機能檢查、艤裝檢查時,確認燃油 管與引擎側管結合處之固定扣已確實密合扣緊,依當時情形 均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邱健華竟「疏未注意將燃油管與引擎 側管完全緊密接合,且未將結合處之固定扣確實密合扣緊」 ;黃温捷彭世豪亦均「疏未注意確認上開固定扣是否已確 實密合扣緊」,致A車之燃油管與引擎側管未安全緊密接合 ,結合處之固定扣亦未正確安裝檢查妥善。A車出廠後, 由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出租使用,迄民國104年5月22日案 發前,累積行駛里程數已達9,441公里,因該車出廠後前揭 固定扣未確實密合扣緊,已結合之燃油管與引擎側管又長時



間反覆承受引擎振動、軸向拉扯及路面振動,乃於104年5月 11日保養後至同年月22日上午10時33分案發前某時先自固定 扣凹槽鬆脫分離,嗣案發時劉昱呈(業經判決無罪確定)駕 駛A 車搭載事實欄一之㈡所示乘客行經案發地點,由於燃油 管及引擎側管結合時角度未完全密合,終因相當時間行駛之 高溫、振動,造成燃油管與引擎側管扯開脫落,致A車引擎 無法獲燃油供給而喪失動力。適張耀同(業經判處罪刑確定 )駕駛營業大貨車沿同向道路後方駛來,於變換車道時,疏 未注意A車已由於上述原因喪失動力停止於其欲換入之車道 前方,致換入車道後,因煞車不及自後方追撞A車,造成事 實欄一之㈢所示A車內乘客楊芷嫿傷重不治死亡、楊芷葳重傷 及其他乘客成傷之結果。並於理由欄三、㈡之⒉援引鑑定證人 高景崇之說明及臺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函送之鑑定報 告等相關資料,說明A車之燃油輸送管膠管接頭與鋼管脫離 ,沒有燃油供給引擎汽缸燃料,致引擎熄火不能再啟動,喪 失動力等認定;及於理由欄三、㈡之⒊及⒋根據鑑定人黃道易 及證人周建銘高景崇所述各情及其他證據資料,載敘認定 邱健華雖將燃油管與引擎側管接合(尚非完全未接合)並將 之卡入固定扣內凹槽,然因「未確實將固定扣密合扣緊」, 黃温捷彭世豪亦均「疏未注意確認上開固定扣是否已確實 密合扣緊」,致固定扣蓋於事故發生前先鬆脫,而原本嵌入 於固定扣內之燃油管與引擎側管亦因引擎振動、路面不平及 坑洞造成之晃動與軸向力量剛好符合向度,致於行車過程中 燃油管與引擎側管從固定扣內遭拉脫;而「無固定扣保護之 燃油管及引擎側管又因在接合時留有一點傾斜角度,未完全 扣緊」,A車行經事故地點時,其燃油管及引擎側管終因振 動脫落而失去動力之論據。依前述認定及理由欄三、㈡、⒌之 ①及②關於上訴人3人各該辯解何以為無可採之說明,原判決 似係依憑理由欄三、㈡、⒊之②④⑥⑦及其他相關事證,認定A車 出廠時雖「曾將燃油管與引擎側管接合並嵌入固定扣」,然 「均未確實密合扣緊」,確有可能導致燃油管及引擎側管終 因上述歷程振動脫落各情,為其論處上訴人3人前述過失罪 責之主要理由。然依理由欄三、㈡、⒊之②④⑥⑦援引黃道易之鑑 定意見,其中第②點係以「如果固定扣蓋子沒有蓋上」為前 提,說明若符合特定條件有可能發生引擎側管與燃油管自固 定扣內脫落結果之可能性;第④點亦假設「油管結合時,如 果沒有完全卡進去」之前提,說明O型環(360度扣環)扣上 去時如果有傾斜角度,雖感覺扣緊,但過一段時間仍會因振 動造成脫落之可能性;第⑥點除說明固定扣脫落可認為本次 車輛故障原因,及傾向認定固定扣於案發時已掉落等判斷外



,僅言及若固定扣已扣緊,其因長時間使用而脫落的機率很 低、幾近於零,而推論一定有人安裝時未裝妥,即組裝瑕疵 ,或他人維修裝回原位時不確實,沒有固定好或忘記裝回去 之可能性;惟並未針對A車案發時失去動力之原因,確係上 訴人3人違反注意義務造成組裝瑕疵或其他原因所致一事, 做成鑑定結論;第⑦點則重申在正常情況下,結合後之燃油 管與引擎側管上面灰色按鈕扣環必須按壓下去始可拉除,如 果正常安全接合,原則上發生脫落的機會很低,而燃油管與 引擎側管角度若完全密合,即使沒有固定扣,也不會只因一 般引擎運行就扯開脫落,除非外力夠大,才可能扯開等原則 ;另假設燃油管與引擎側管及固定扣組裝時,若未完全扣緊 密合,可能因行駛高溫、振動造成脫離,而推論「不無可能 」是組裝時可能沒有裝好,才造成脫落、「有可能」固定扣 沒有扣好,引擎側管跟燃油管也沒有完全接合到角度完全密 合等可能性。凡此似僅假設若A車燃油管、引擎側管暨安全 扣組裝時未完全緊密接合之前提,說明前述管線或安全扣接 合處可能因此脫落、造成該車失去動力而肇事之「可能性」 ,而未依鑑定經過與所見事證,說明案發時A車失去動力之 原因究否或如何確係上訴人3人於組裝階段因過失造成組裝 瑕疵或其他原因所致之判斷意見,暨獲致鑑定結論之所憑。 乃原判決逕援引前述鑑定人「假設該組裝瑕疵存在,即有發 生結果可能性」之意見,遽認邱健華組裝時疏未使燃油管與 引擎側管及安全扣確實密合扣緊,黃温捷彭世豪實施機能 檢查、艤裝檢查時亦疏未注意確認前述固定扣確實密合扣緊 ,俱有違反前述組裝或檢查客觀注意義務之疏失,致前述結 果發生,而予論處,未進一步針對「案發時A車因燃油管與 引擎側管脫離,致引擎無法獲得燃油供給而喪失動力」之鑑 定意見,如何可直接認定並確信其原因即為上訴人3人於A車 出廠前執行組裝或檢查時違反客觀注意義務所致,詳予究明 釐清,並由檢察官負提出證據與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不無 僅憑所謂「結果發生之可能性」,即令上訴人3人對於前述 法益危害結果之發生負過失犯罪責,而違反論理法則之疑慮 ,併有理由欠備、調查未盡之缺失。
 ㈡過失結果犯之成立,除法律規定之法益危害結果發生外,尚 須行為人違反客觀注意義務,始足當之,此即刑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之應注意而不注意。此類犯罪之規範重點在於藉由 過失犯之處罰,要求行為人在具體情況下,善盡客觀注意義 務,以避免法益危害結果發生。而客觀注意義務之內容可能 來自於法規、命令或一般經驗法則,亦可能來自於特定專業 領域形成避免危害結果出現之標準作業準則。倘若不能證



明行為人違反客觀注意義務,即便發生危害結果,仍難率以 過失犯罪責相繩。卷查:
 ⑴本件原判決既認A車出廠後迄案發前之累積行駛里程數已達9, 441公里(見事實欄一之㈡),復於理由欄三、㈡之⒋援引黃道 易所述:如汽車行駛里程數達9,441公里,依其判斷,該車 之燃油管與引擎側管在出廠時,不可能沒有接合(見原審卷 二第494頁),及證人周建銘(國瑞公司品質管理業務人員 )所稱:若燃油管與引擎側管沒有接妥,啟動時整個油管就 爆開,爆開後整個油會噴出來,油沒辦法正常供給引擎,引 擎沒辦法正常啟動,沒辦法往前進等語(見第一審卷第200 至202頁),暨於理由欄三、㈡⒊之③引用黃道易所陳:若燃油 管與引擎側管沒有接合到扣緊,可能會先有滲漏情形,若油 壓再高一點,整個會彈射掉(很大的壓力彈射掉),因車輛 運轉發動一定要具備空氣、燃油、點火與壓縮壓力,缺一即 無法發動引擎,引擎就無法運作各詞(見原審卷二第493頁 )為據。如若無訛,上訴人3人於A車出廠前完成組裝及機能 、艤裝檢查時,該車燃油管與引擎側管似尚無未妥善接合致 影響車輛發動及行駛功能之情形。況依檢察官勘驗前述汽車 生產線之組裝、檢查流程,係先由組裝人員將燃油管與引擎 側管結合,聽到嵌合音,加裝固定扣,並確認組裝完成,該 車輛沿生產線履帶運送組裝完成後加油、啟動駕駛至艤裝檢 查處,確認前述接合部位是否定位密合,待車輛沿履帶運送 (艤裝)檢查完成,駕駛至機能檢查區,先啟動車輛依電腦 設定曲線加速、煞車後熄火,由機能檢查人員目視引擎室管 路連結是否嵌合、鼻聞是否有汽油味(A車生產時之組裝檢 查程序依序為組裝、機能檢查、艤裝檢查),有檢察官勘驗 筆錄可按(見偵查卷三第24至26頁)。且依卷附之檢查作業 流程資料,前述機能檢查關於「燃油快速接頭檢查」之檢查 規格為「洩漏不可」,而艤裝檢查關於「燃油管組裝檢查」 之檢查規格則要求「組付位置定位」,關於「燃油管快速接 頭E/G側」及「燃油管快速接頭BODY側」之檢查作業重點則 為「嵌入定位檢查」,亦有前述機能與艤裝檢查檢查手順 書可查(見偵查卷一第64至67頁)。自該車輛組裝、檢查及 出廠後使用歷程等客觀情形以觀,邱健華完成A車燃油管與 引擎側管組裝後,若經黃温捷彭世豪分別依循上開標準作 業流程,按電腦設定曲線加速及煞車後熄火等程序測試,並 依表定之檢查規格或查驗重點完成機能檢查與艤裝檢查,甚 且出廠後迄案發前之累積行駛里程數已逾9,000公里,能否 謂已通過製造廠基於品質及運輸安全維護所設相當規格之查 驗流程?且若前述檢測通過屬實,何以仍認其未符合該從業



人員形式上應遵守之客觀規範?似非毫無疑問。原判決未予 究明,僅以前述法益危害結果發生係由於燃油管與引擎側管 分離造成,即認其原因係邱健華組裝時疏未使燃油管與引擎 側管確實密合扣緊,違反組裝之客觀注意義務所致。復未根 據前述標準作業準則及實際查驗經過情形,說明認定邱健華 違反前述客觀注意義務之事實所憑事證及取捨判斷之理由, 即為不利其之認定,同有理由欠備及調查未盡之違誤。 ⑵104年5月22日案發前,A車曾於同年4月20日及5月11日入廠維 修、檢查,且經檢修人員張庭綱、張志明目視認燃油管及集 油配管(卡榫)連結無異狀,此經張庭綱、張志明證述在卷 ,且為原判決所是認(見理由欄三、㈡、⒌之②)。雖周建銘 於第一審證述固定扣未扣緊時產生之間隙約4至5mm,若扣緊 則完全看不到間隙(見第一審卷第213頁背面至214頁)。然 經陪席法官質以依引擎室配置情形,檢修人員能否一望即確 知有無縫隙?周建銘亦證述:目視即可看到,不用刻意看( 見第一審卷第214頁),且明白指稱:目視檢查即可見到燃 油管與引擎側管有無緊密結合且嵌入固定扣,引擎室內該位 置看得到該白色蓋子有沒有蓋緊的狀態(見第一審卷第213 頁背面)。稽之案內資料,張庭綱於檢察官訊問時,業針對 案發前檢修A車之情形證述:4月20日以目視方式檢查管路有 無漏油、漏漬,車輛頂起後,油管在下面,有檢查油箱及引 擎室中間的管路是否正常,當時該卡榫正常,其站立車前, 打開引擎蓋,以手電筒照射查看;5月11日保養時,亦有檢 查該油管卡榫,...將車輛頂起,檢查有無漏油,處理好後 ,再發動引擎看是否正常,其會在發動引擎後再做目視檢測 ,查看有無異狀,該次檢查也有確認卡榫在正常位置上,檢 查過程雖未拆解該部位,但因該處後方有蓋子,若位置不正 確,蓋子會彈開,且若有問題,會有汽油味;前述2次檢查 均未查出問題各情(見偵查卷一第108頁背面至109頁背面) 。並經黃道易於原審確認上開檢修流程陳稱:依張庭綱按 標準作業流程檢查完畢之說詞,可以相信有做(指A車之燃 油管與引擎側管在出廠時有做正確的接合)等語(見原審卷 二第494至495頁)。核與高景崇於檢察官訊問時所述:若固 定扣沒有扣好,目視就可以看出來等判斷意見(見偵查卷三 第30頁)無違。如若無訛,A車於案發前經相關人員依標準 作業流程檢修結果,是否亦未發現安全扣有何未密合扣緊之 情形?原判決未綜合前開證據資料,深入研求勾稽,並為合 理之比較說明,僅憑上述假設前提與結果發生可能性之鑑定 意見,逕以周建銘於第一審所稱固定扣若未扣上,其間隙僅 約4至5mm等說詞,認張庭綱、張志明能否僅憑目視確認固定



扣間如此微小之間隙是否存在,尚屬有疑,即遽認上訴人3 人於組裝、檢查時關於安全扣未確實密合扣緊一事俱有違反 前述客觀注意義務之疏失,而為不利上訴人3人之認定,其 取捨證據與判斷證明力之職權行使,難認與論理法則及案內 事證內容無違,且有理由欠備之違法。
三、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且原判決前揭違背法令,影響於該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可據 以為裁判,應認原判決關於上訴人3人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 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朱瑞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毓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