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12年度,22號
CHEV,112,彰小,22,202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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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22號
原 告 王經緯
訴訟代理人 黃雅娟
被 告 梁非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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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