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88號
KSDV,112,司促,188,2023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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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8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代 理 人 黃聖智
債 務 人 李予彤

李武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捌佰柒拾壹萬伍仟伍
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 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14,400,000元 3.2252% 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暨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32252,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70248計算之違約金。 3.5124% 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超過6個月者 2 2,155,556元 3.2252% 自111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暨自111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32252,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70248計算之違約金。 3.5124% 自111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超過6個月者 3 2,160,000元 3.2252% 自11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暨自11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32252,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70248計算之違約金。 3.5124% 自11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超過6個月者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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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