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08號
KSDV,112,司促,1008,202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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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08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債 務 人 李武育

林紅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貳萬參仟零
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五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
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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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