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07號
KSDV,112,司促,1007,2023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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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07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代 理 人 黃聖智
債 務 人 李武育

林紅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零參拾萬柒仟陸佰玖
拾肆元,⑴其中新臺幣捌佰參拾萬柒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以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五二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以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一二四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二二五二計收之違
約金,其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零二四八計算
之違約金,⑵其中新臺幣貳佰萬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以年息
百分之三點二二五二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以年
息百分之三點五一二四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利
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二二五二計收之違約金,其超
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零二四八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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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