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53號
KSDV,111,訴,53,20230104,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3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訴訟代理人 梁凱富律師
陳宏廷律師
被 告 郭振名
訴訟代理人 楊惟智律師
沈昌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所
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設高雄市○○區○○○路000號」、「張義豐」等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謝繼茂」。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 當事人欄關於「設高雄市○○區○○○路000號」、「張義豐」之 記載,對照原告訴之變更狀(訴字卷第369頁)、委任狀( 同卷第389頁)等內容,顯係「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謝繼茂」之誤寫,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應更正如主 文所示之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