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12號
KSDM,112,單聲沒,12,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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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金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112年度執聲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參拾伍萬壹仟貳佰肆拾元,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金柱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案件,經檢 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 3,351,240元,係被告所有且屬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 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 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2183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 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而 扣案之3,351,240元,屬被告所有之本案犯罪所得,業據被 告供述在卷(見高雄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5715號卷第86頁) ,並有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函暨月領明細表、高雄地 檢署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是依照前揭說明,聲請人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 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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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