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二字,110年度,131號
TPHV,110,重上更二,131,2023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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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

定代理 人 陳 樹
訴 訟代理 人 李永裕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景棠律師
彭祐宸律師
被 上訴 人 莊婉均
富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定代理羅玉珍
上 二 人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林政憲律師
吳絮琳律師
被 上訴 人 阿波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定代理蔡正元
被 上訴 人 茸國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林秀美
上 二 人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楊閔翔律師
黃姵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三、及四中,關於「林美秀」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秀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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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茸國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波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