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17號
TPHM,112,聲,217,2023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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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萬益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
執聲付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萬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萬益前因殺人罪等案件,經法院判 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 986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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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