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52號
MLDV,112,司促,452,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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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52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張家瑜即黃張月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963元,及其中19
,721元自民國95年5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7.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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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